预防措施:
4.3.1组织应识别潜在的不合格,并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发生,所采取预防措施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4.3.2识别潜在不合格:
质量部要及时重点分析如下记录:
a) 供方供货质量统计,产品质量统计;
b) 以往的内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
c)纠正、预防、改进措施执行记录等;
以便及时了解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过程、产品、环境质量趋势及顾客的要求和期望;并在日常对体系运作的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4.3.3发现潜在的不合格事实时,根据潜在问题影响程度确定轻重缓急,由质量部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原因,定出预防措施和责任部门;质量部填写《纠正预防措施报告》的潜在不合格事实,经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制定预防措施后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实施效果,质量部部长对有效性进行评审,并在《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上签名确认。
4.4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及记录
4.4.1在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中,管理者代表配置必要的资源,协助分析原因和确定责任部门,并监督措施的实施过程。
4.4.2质量部编制《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一览表》,记录各次措施的发出时间,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再次限期完成。
4.4.3由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体系文件的任何更改,按文件与资料管制程序执行。
1、目的
确保HACCP计划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适应危害分析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HACCP计划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过程,包括确定关键控制点及其上的关键限值,建立关键控制点的监视系统及其实施。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HACCP计划的建立、保持、更新和确认。
3.2 管理者代表HACCP计划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实施HACCP包括监视和必要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定义
关键控制点:能够施加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是必需的某一步骤。
5、程序
5.1 关键控制点(CCPs)的识别
a) 根据危害分析的结果(危害分析工作表),由HACCP计划管理的控制措施所在的产品和/或过程步骤即为关键控制点。
b) 如果危害分析的结果不能确定关键控制点,潜在的危害须由操作性前提方案控制。
c) 同一危害可能由不止一个关键控制点实施控制;而在某些产品加工中可能识别不出关键控制点。
5.2 关键控制点中关键限值(CL)的确定
5.2.1 设定关键参数
a) 有某一个关键控制点上的食品安全危害都应设立对应的关键参数,关键参数应能严格反映危害水平。
b) 关键参数应符合有效、直观、简捷快速和经济的原则。可考虑使用温度、时间、厚度、纯度、PH值、水分活度、体积等;
c) 从危害及其可接受水平、相应的控制措施来确定关键参数。只符合上述原则,应**考虑直接依据危害来设立关键参数。
5.2.2 确定关键限值
a) 针对每个关键参数,确定关键限值。在关键限值内,应可确保食品安全危害在可接受水平内。
b) 确定关键限值要基于科学依据,如法规、科学文献、工业标准、验证和确认的结果、试验结论、客户和*意见、公认惯例等。
c) 当一个关键参数控制多个危害水平时,其关键限值应由对其不敏感的危害来决定。
5.2.3 应保持文件化的确定关键限值全理性的证据,必要时,编制《关键限值技术报告》,阐述设立关键参数和确定关键参数的科学依据。
5.2.4 基于主观信息的关键限值,如对产品、过程、处理等的感官检验,应有指导书、规范和(或)教育和培训的支持。
5.2.5 建立操作限值
必要时,针对每个关键限值,适当选取更严格的数值作为操作限值。如果监控说明CCP有失控的趋势,**过操作限值,但没有**过关键限值及时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减少**出关键限值的可能。
1 目的:
根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和管理,维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精度和适用性,以免影响产品测量结果。
2 适用范围:
所有用作检测的仪器,详见附件《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列表以外的检测设备则无须校正可使用。
3 定义:
3.1 校正周期是依据《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
3.2 有效期限是校正实施日至校正周期当月的末日。
4 权责:
4.1 质量部负责所有基准仪器、检测仪器和质量部所用的标准件的验收和校正;
4.2 定期校正及临时校正须由*人员负责执行;
4.3 质量部负责编写仪器校正方法及验收标准并遵照执行;
4.4 使用人须日常点检,在使用期间,如发现检测设备出现异常、故障或不小心损坏,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注意,没有有效合格使用证的检测设备均不能作检测用。
4.5 校正记录由校正人员填写,并交质量部负责确认、保管。
5 程序:
5.1 检测设备的验收和校正标准
所有基准仪器、检测仪器和质量部所有的标准件验收由校正机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5.2 检测设备的核准使用
5.2.1 检测设备经接收登记后,必须通知质量部验收,其精度要达到或**过测量精度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使用部门管理及使用。质量部应建立该仪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履历表》。
5.2.2 检测设备经核准验收可投入使用时,使用/保管部门要将相关资料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上,并将副本交质量部
5.3 检测设备的校正实施:
5.3.1 使用部门在投入使用前,对于存放过久或其它原因等需要校正确认合格才可使用。
5.3.2 校正实施可分为定期校正和临时校正
a)定期校正按规定校正周期实施;使用部门根据有效期限,将到期校正检测仪器送质量部。
b)质量部在接收送检仪器时要确认仪器外观状态及送检需要,以便安排校正。
c)临时校正是修理后或使用时有怀疑时实施,按a)、b)执行。
5.3.3 校正结果应均可追溯至有关国际或者国家标准。
5.3.4 经校正后,校正部门或安排校正的责任部门要将校正结果标识在设备上并记录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校正计划表》上,确定有效期限,以便下周期校正核查。
5.3.5 校正记录由校正者填写,质量部负责人确认并保管。
包装过程、标识的防护
生产部对包装作业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包装作业要求。
当运输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制订新的包装方法,指导生产。
包装员按规定要求对经检验合格成品进行包装并检查包装标识是否正确。
4.4 交付过程、标识的防护
销售合同中顾客有要求在目的地交货时,应及时通知生产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合格的成品由销售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输方式,所选择运输方式应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失。运输方式可以是汽车运输、船运、火车运输等,并由生产部做好时间安排,保证能够准时起运。
运输过程中由生产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雨淋、火种、污染、跌落及化学物品的锓蚀,如情况需要派人随车押送,随时车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运输质量。
到达目的地后,随车人员应与需方交接手续,尽量保证完好交到需方手中。
运输造成的质量降低而引起的需方拒收,由销售部通过电话、传真与客户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