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销售补充文件批准制:
如果FSC声明和/或证书号码不能在销售文件或交付文件中体现,组织应通过补充文件(例如,补充信件)将要求的信息提供给客户,这种情况下,组织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应存在可以将补充文件和销售或交付文件连接的清楚的信息;
b) 不能够有使客户误解补充文件中哪些产品是FSC认证的,哪些不是FSC认证产品的风险;
c) 如果销售文件中包含带有不同FSC
8.4 出货的FSC声明
8.4.1 组织可销售贴有与计算的进货百分比相同或低于该数值百分比声明的FSC混合产品组合中一个声明期或工序的全部出货。
8.4.2 组织可销售贴有与计算的进货百分比相同或低于该数值百分比声明的FSC再生产品组合中一个声明期或工序的全部出货。
8.4.3 组织可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一个声明期没有粘贴FSC百分比声明销售的出货的部分产品。
8.5 产品的宣传推广
8.5.1 组织应确保FSC商标没有用于不符合本标准*三部分规定的标签起点要求产品的宣传推广。
1. 简化和梳理产销监管链认证。
2. 简化相关要求,包括标准中用来澄清的例子、表格、图表等。
►新增交易验证要求:
增加了一个关于交易的条款,组织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FSC交易数据的记录,支持认证机构和ASI进行交易验证。
FSC会在2017年季度发布操作细则。
►明确投诉处理要求:
1.5 组织应确保收到的关于遵守本标准的投诉得到充分的重视,包括:
a) 收到投诉的两周内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
b) 3个月内调查投诉,并说明回应投诉的计划行动。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完成调查,应通知投诉者及组织的认证机构;
c) 对投诉和在此过程中发现的影响遵守认证要求的缺陷采取适当的行动;
d) 投诉已成功解决或关闭时,通知投诉者和组织的认证机构
销售与交货
6.1.1 组织应确保贴有FSC声明销售和交付文件包括下列信息:
a) 组织名称与联络信息;
b) 客户名称与地址;
c) 单证开具的日期;
d) 产品描述;
e) 销售产品数量;
f) 组织的FSC产销监管链或FSC受控木材编号;
g) 明确载明各产品或全部产品的FSC声明;
h) 如果分别开具运输单证,信息应足够使与相关的运输单证关相互关联。
6.1.2 如(或复印件)未在产品装运中涉及,组织应在相关的运输单证中填写*6.1.1条要求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