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范围:
国际的法律法规;
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产品规范;
2 获取途径:
品控部依据《法律法规收集一览表》每六个月向技监局、商检局、海关、外经贸、卫生局的相关部门查询的法律法规。
品控部每六个月通过《法律法规收集一览表》,在计算机网络上查阅的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国际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各部门收到标准、法规文件或其他相关方的外来文件后,将其交到品控部并登记。
3 发放、宣传和实施,
3.1 针对获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他要求,由品控部组织评审,并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具体查阅使用时到品控部借阅手续,并填写《借阅登记表》。
3.2品控部负责根据国际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入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并负责具体的实施、教育宣传工作,使食品的生产和服务等各项活动均能符合要求。
3.3 所有外来管理文件均在品控部存档,品控部根据《外来文件登记表》上的批示,将文件发放到相关部门,并加盖受控章,在《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记录。
4 当文件已由新版本代替,或不再需要使用、查阅时,品控部应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中注明,在旧版本文件上盖作废章,继续保存以作参考之用,同时根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通知有关部门。需要报废时,按照《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1、目的
当交付后的产品可能有批量的不适合(包括存在安全危害)时,能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方,并或实施产品召回,并*完全地使有关产品得到控制,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回收过程。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 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本程序的要求。
4、活动
4.1 召回的时机
当公司存在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下时(如已经交付),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
a) 顾客的投诉(见客户要求与沟通控制程序);
b) 上级监督部门(如防疫站、动检站等)有信息表明原料或产品存在不安全;
c) 品质部在检查中发现原料或产品存在不安全;
d) 媒体报告的不适合的产品或事件;
e) 公司内部(主要为各餐厅、食堂)发现上游部门提供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安全(见不合格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
f) 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如实施召回,a)、 b) 、 d) 、f)属于被动召回,c) 、e)属于主动召回.
4.6 产品标签
4.6.1 公司产品标签管理程序应包含原声称内容审查。原必须加注标签,原声称内容和形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保证标签清楚传达所有原,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原标识。
4.6.2 原声称范围应包括含原成分的产品,还有同一生产线或生产环境下可能含原成分的产品。出口销售产品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对声称的原种类进行识别审核,加以调整。
4.6.3 公司实施包装/标签检查程序,查阅包材接收记录和查看含原产品标签验证包装材料上的配料声明和任何警示性标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4.7 员工意识
4.7.1 员工具备足够的原知识是预防过交叉污染的重要部分。公司HACCP培训和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原培训内容。做好原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予以妥善保存。
4.7.2 公司须确保直接接触或者间接接触原员工了解工厂所涉及使用的原成分,在此同时针对员工岗位职责进行不同水平的原培训,组织相应考核以保证关键岗位员工熟悉操作规范。
4.7.3 公司应抽调员工面谈评估原意识水平,查阅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确敏原培训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