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应用
信用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允许出售带有FSC信用声明的一部分产出。该部分产出应与投入贡献声明的数量和使用的产品组转换因数相符。
信用体系可以用于独立地点或者多个实体地点水平上的FSC混合或FSC回收产品组。
信用体系不得用于下列活动:
a) 出售带有FSC**声明的产品;
b) 交易或者分销成品木质品和纸制品(例如,纸商);
c) 没有物理所有权的交易;
d) 交易或加工非木质林产品,不包括竹子和从树上获取的非木质林产品(例如,软木塞,树脂,树皮);
e) 印刷过程;
f) 销售带有FSC小规模和社区标签的产品
销售
5.1 组织应确保以FSC声明销售的产品的销售文件(实体或电子的),包括下列信息:
a) 组织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b) 识别客户的信息,例如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销售给终端消费者除外);
c) 发行文件的日期;
d) 产品名称或说明;
e) 产品销售数量;
f) 组织的与FSC认证产品对应FSC证书编码和/或与FSC受控木材产品对应的FSC受控木材号码;
g) 按照表C中的说明,明确标示每个产品项目或者所有产品的FSC声明
如果产品是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并且客户是通过FSC认证的企业,组织可只销售那些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带有“FSC受控木材”声明的产品。
5.7 如果FSC声明和/或证书号码不能在销售文件或交付文件中体现,组织应通过补充文件(例如,补充信件)将要求的信息提供给客户,这种情况下,组织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应存在可以将补充文件和销售或交付文件连接的清楚的信息;
b) 不能够有使客户误解补充文件中哪些产品是FSC认证的,哪些不是FSC认证产品的风险;
c) 如果销售文件中包含带有不同FSC声明的多种产品,在补充文件中应为每个产品交互引用其FSC声明。
5.8 销售定制产品的组织(例如,木工,建筑承包商,建筑公司),不需要在补充文件中按照条款5.1对的要求那样列出FSC认证的产品,组织可为建筑或者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补充文件。补充文件应包含下列信息:
a) 能够充分将服务与补充文件连接的参考信息;
b) 用于相关数量和FSC声明的FSC认证组成清单;
c) 组织的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