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方参与和投诉 1 组织应制定并实施书面程序,处理与其尽职调查相关的利益相关方投诉和意见。 说明:程序可包括组织现行相关政策和机制等。 2 程序应包含如下机制(除非适用国家风险评估另有声明): a)投诉收悉的确认; b)向利益相关方通报投诉程序,并于投诉后两周内为投诉方作出初步回复 c)将FSC 风险评估中与风险判定有关的投诉提交至责任机构(在国家风险评估中,为国家风险评估*的机构,在国家风险的集中评估中,为FSC); 说明:当投诉移交至责任机构时,7.2.d)-k)条不适用。 d)开展初步评估,通过评估针对从不可接受来源采购材料这一风险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判断投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为实质性的证据; e)与投诉方对话,以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先解决评估为实质性的投诉; f)在接到投诉的两周之内,将实质性的投诉移交至认证机构及所在供应地区的FSC 国家办公室,并同时提供组织为解决投诉所采取的措施及如何开展预防性措施等相关信息; g)当投诉没有得到解决,针对相关的持续采购的材料使用预防性措施; 说明:这包括组织在投诉有效期内如何开展预防性措施的描述。 说明:若已确认投诉为实质性投诉(根据7.2d 的要求)然而还未开展有效纠正行动(根据7.2h-k 的要求),则该投诉就会处于未解决状态; h)若评估确认投诉为实质性投诉,组织在收到投诉之后的两周内,启动验证程序(如实地验证及/或文件验证); i)若评估确认某投诉为实质性投诉,确定供应商所需采取的纠正行动及其强制执行的方式。若纠正行动未定或未得到执行,组织不得使用其相关材料及(或)不得从此供应商采购材料; j)核实供应商是否已开展纠正行动并确定纠正行动是否有效; k) 若供应商没有采取纠正行动,则相关的材料排除在受控木材之外 l)将投诉处理结果及采取的任何解决措施告知投诉方、认证机构及相关FSC国家办公室,并保存相关回应的副本; m)记录并归档所有收到的投诉及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