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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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再生”标签
11.3.1 在转换体系中来自FSC再生产品组合的产品,如经过鉴定的出货FSC声明为以下两种中的一种,则可使用FSC“再生”标签:
a) 至少为85%的“FSC再生”百分比声明;
b) “FSC再生信用”声明。
11.3.2 在百分比体系中来自FSC再生产品组合的产品,如适用的百分比声明至少为85%,则可使用FSC“再生”标签。
11.3.3 在信用体系中来自FSC再生产品组合的产品,如信用账户中该产品组合有足够的可用FSC信用,则可使用FSC“再生”标签。
注:产品体积在产品进行标签后,分别从FSC信用账户中扣除。

材料类型:如果为合格进货,则为可用于FSC产品组合的原始或回收材料类别
合格输入:材料类别符合进入某个FSC产品组合具体要求的原始与回收材料进货
质量管理:
1.1 职责
1.1.1 组织应任命一名管理代表,全权负责组织遵守本标准适用的所有要求。
1.1.2 全体相关员工应了解组织程序,并具备实施组织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的能力。
1.2 程序
1.2.1 组织应根据其规模与复杂程度,建立、实施并维护程序与/或涵盖本标准适用要求的工作指导。
1.2.2 组织应确定负责各个程序的人员,以及实施该项工作所要求的与/或培训。
1.3 培训
1.3.1 组织应根据为各个程序确定的与/或培训方法,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
1.3.2 组织应记录与本标准实施相关的员工培训。
1.4 记录
1.4.1 组织应保留包括本标准适用要求的新完整记录。
1.4.2 所有记录与报告,包括采购与销售文件、培训记录、生产记录、数量汇总与商标批准等的保留时间应由组织确定,少应为五(5)年。

8.4 出货的FSC声明
8.4.1 组织可销售贴有与计算的进货百分比相同或低于该数值百分比声明的FSC混合产品组合中一个声明期或工序的全部出货。
8.4.2 组织可销售贴有与计算的进货百分比相同或低于该数值百分比声明的FSC再生产品组合中一个声明期或工序的全部出货。
8.4.3 组织可作为FSC受控木材销售一个声明期没有粘贴FSC百分比声明销售的出货的部分产品。
8.5 产品的宣传推广
8.5.1 组织应确保FSC商标没有用于不符合本标准*三部分规定的标签起点要求产品的宣传推广。

外包
12.3 记录
12.3.1 组织应记录所有加工或生产FSC认证材料的承包商名称与联系方式。
12.3.2 组织应在外包前通知其认证机构加工或生产FSC认证材料的新承包商名称与联系方式。
12.4
12.4.1 组织应在外包工作完成后开具加工或生产的FSC认证材料终。应写明证书持有者的产销监管链证书编号。
注:如组织在外包加工完成后没有开具加工或生产的FSC认证材料终,材料不可贴FSC声明出售。
12.5 标签
12.5.1 组织应确保承包商只在外包协议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FSC标签。
12.6 宣传
12.6.1 组织应确保承包商不将FSC商标作为宣传目的使用。
12.7 禁止分包
12.7.1 组织应确保承包商不会将加工工作进行外包,即材料不会依据外包协议,从一个外包承包商传递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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