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深圳汉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行业认证服务业
认证种类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
服务内容FSC/CO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协助
服务电话
所在地深圳
FSC认证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发货地深圳或广州
FSC认证COC产销监管链体系认证
FSC认证辅导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辅导
8.1 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为做出的单独的FSC声明规定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
8.2 针对单独材料类别,具有相同FSC声明投入的声明期或者工作任务单,组织应确定此投入声明与产出的FSC声明一致。
8.3 针对不同材料类别或相关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的材料混合投入的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组织应采用投入的FSC声明作为产出的FSC声明,如表D所示。
6.百分比体系的应用
百分比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可以出售具有百分比声明的全部产出,该百分比声明与一个确定声明期的投入声明贡献的比例相符。
百分比体系能用于单个地点或者多个实体地点水平上的FSC混合和FSC回收产品组。百分比体系也可用于带有FSC小规模和社区标签的产品。
百分比体系不能用于下列活动:
a) 出售带有FSC**声明的产品;
b) 交易或者分销成品木质品和纸制品(例如,纸商);
c) 没有物理所有权的交易;
d) 交易或加工非木质林产品,不包括竹子和从树上获取的非木质林产品(例如,软木塞,树脂,树皮)。

谁需要申请FSC CoC认证?
FSC认证产品的声明,必须是由没有间断过的涵盖了其法律所有权的整个链条上所有获证组织(包括从认证的森林或回收地点至销售具有FSC声明产品或者贴标终产品的所有组织)做出的,这些组织通过了FSC 认可认证机构的独立认证。因此,产销监管链认证要求林产品供应链上的所有组织具有认证产品的法律所有权,并且至少履行下列行为中的一种:
a)销售FSC认证产品,且销售文件中带有FSC声明;
b)为FSC认证产品贴标;
c)加工或改变组成(例如,在产品上混合或添加林木材料)或为带有FSC声明的产品进行物理完整性加工(例如,再包装,再贴标);
d)宣传FSC认证产品,不包括按照FSC-STD-50-002(非证书持有者宣传使用FSC商标要求)进行宣传的非证书持有者(例如,零售商)。
说明:如果后续客户想要将FSC认证的产品作为另外一种认证产品生产的投入或者将其作为FSC认证的产品进行再销售,那么需要FSC声明。
为获证组织提供服务,不具有认证产品法律所有权的组织不要求进行CoC认证,包括:
a)为买卖双方安排认证产品交易的代理商或**行;
b)提供物流服务、运输或临时存放认证产品,没有改变其组成或物理完整性;
c) 按照本标准*12章签署的外包协议的承包商

e) 根据FSC-POL-01-004组织与FSC合作政策,如果脱离FSC组织的清单包括承包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组织,此后其没有资格提供外包服务给FSC认证的组织。
12.5 组织应为其承包商提供文件程序,确保:
a) 用于生产FSC认证产品的材料,在外程中,不应与任何其他材料混合
或受到污染;
b) 承包商应保存输入、产出记录和依据外包合同或协议加工或生产的所有FSC认证材料相关的运送文件;
c) 如果承包商代表组织在产品上贴FSC标签,承包商应只在那些外包协议的范围内的合格产品上贴FSC商标。
12.6 在分程中,组织应保留所有材料的法律所有权。
说明:不要求组织重新获得分包产品的物理所有权(产品可由承包商直接运送给客户)。
12.7 组织应按照条款5.1的要求识别用于分包的材料的。分包后,不要求承包商对材料的进行识别。
12.8 当组织作为FSC认证的承包商时,其FSC证书范围应包括外包服务,确保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要求。
12.9 当组织作为FSC认证的承包商,且发包组织是非FSC认证的组织时,组织可以直接用于分程的原材料。为了保证产销监管链没有中断,材料应直接从FSC认证的供应商运送到组织。(例如,非认证的发包组织在发包前不能取得材料的物理所有权)。

销售
5.1 组织应确保以FSC声明销售的产品的销售文件(实体或电子的),包括下列信息:
a) 组织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b) 识别客户的信息,例如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销售给终端消费者除外);
c) 发行文件的日期;
d) 产品名称或说明;
e) 产品销售数量;
f) 组织的与FSC认证产品对应FSC证书编码和/或与FSC受控木材产品对应的FSC受控木材号码;
g) 按照表C中的说明,明确标示每个产品项目或者所有产品的FSC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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