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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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ISO9001认证申请
新设备的采购由采购部负责。
4.1.3生产部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对新设备进行开箱验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由生产部登记存档。
4.1.4 开箱验收发现主机、零件有损坏、缺件、实物和装箱单不符等情况,由生产部做好记录,并向采购部进行反馈,由采购部向设备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反馈给予解决。
4.1.5设备开箱验收后,参与验收的有关人员在《新设备进厂验收记录》上签字。
4.1.6生产部组织对新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完成后投入生产,生产部根据使用说明书编写《设备作业指导书》和《设备设备保养计划》,生产部组织、采购部配合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和设备保养计划的培训,采购部保留培训及其有效性评价的记录。
4.1.7旧设备的《设备更新改造计划》被批准后,由生产部组织实施。改造完成后,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改造设备进行验收并在《设备改造验收记录》上签字。
4.1.8生产部负责建立《生产设备清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的大修、严重的故障、改造、更换关键部件等情况,由生产部一一记录在《设备维修记录》中。
4.1.9生产部识别关键设备,对关键设备用标牌标识。
4.2备件管理
4.2.1生产部根据设备维护需求,编制《主要设备零配件库存品清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制造或采购。
4.2.2必要时,生产部协同采购部进行采购。
4.2.3采购的设备维修备件进厂后,采购部通知生产部验收,合格后入库。如发现质量问题,由生产部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4.3 设备、工具的使用和管理
4.3.1 操作人员应通过相关的操作技能培训,采购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2 各种设备的操作执行相应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行为。

与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18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共和国令*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正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CNAS-EC-013:2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关系;
1988年12月《*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明确实施质量认证工作.
1989年8月《*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明确在进出口商品领域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1993年2月,《*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明确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的基本质量监督制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外协资料: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时要为协作厂商提供以下资料:
—技术图纸或样品
—检查标准
—检验标准
4.3.4 外协核价
a)签订外协加工合同前须由采购部与财务部进行详细预算价格,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并报财务存档。
b)原辅材料耗用量必须要经技术核算,负责的生产管理人员签证。
4.3.5 外协指导管理
由采购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外程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以:
a)使外协厂商确实按照我们的规定来加工或制造。
b)协助外协厂商提高质量。
c)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的进度、质量,确保如期交货。
d)对外协厂商实施指导与考核。
4.4 质量管理
4.4.1 入厂检验:
根据双方协定的验收标准及抽样计划,按《采购程序》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检查验收。
4.4.2 外协厂商的质量管理
为确保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要求,市场部/国际贸易部必须组织对各协作厂商进行巡回检查,对每个协作厂商,每月至少要做二次以上的检查。
4.4.2 不合格处理
4.4.2.1 验收时发现的不合格:
a)验收人员将检验报告通知外协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存档,作为下次验收的依据。
b)采购部将验收情况通知协作厂商,使其针对缺陷进行改进,资料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4.4.2.2 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
a)生产中发现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协而发生时,有关部门要及时通知品管部。
b)由品管部组织重检外协厂商交来的半成品或成品,并通知外协管理人员,资料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c)采购部通知协作厂商,资料存档,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4.4.2.3 质量管理日常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及国内外客户的抱怨和投诉等,参照《顾客沟通和服务程序》和《改进程序》执行。
4.4.3 责任分担
不合格发生时,除要通知协作厂商针对不合格及其原因进行改进外,还要依照合同规定罚款或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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