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定验证的活动及其方法,确保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单独要素和整体绩效进行验证,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信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要素和管理体系整体绩效的验证活动的策划、执行和对结果的分析、利用。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验证和结果的分析利用。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食品安全验证的组织和结果的审核,结果利用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的验证。
4、程序
4.1 单项验证的策划
a) 危害分析的验证见《危害分析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b) 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的验证见《前提方案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c) HACCP计划的验证见《HACCP计划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d) 危害水平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的验证见4.2
e) 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程序和文件得以实施且有效的验证通过内部审核进行,具体按《内部审核控制程序》规定进行。
4.2 危害水平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的验证
a) 目的:验证终产品的危害水泄不通低于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b) 方法: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抽样检验时应另行编制抽样检验计划。
c) 频率: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其他各单项验证存在不确定因素或出现潜在不安全食品时和不**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当连续三次验证均确认危害水平显著**可接受水平的要求时,且其他的验证没有显示变化时,验证频率可减少到每年一次。
d) 职责:由HACCP小组负责。
e) 记录:编写验证抽样检验计划,填写抽样记录表,获得检验报告和验证分析报告。对验证不合格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1、目的
确保所有实施危害分析所需的相关信息的保持和更新。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施危害分析所需的相关信息的收集、保持和更新,包括产品描述、流程图(含布置图)和工艺步骤的编制、确认。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实施危害分析所需的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确认,保持和更新。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施危害分析所需的相关信息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危害分析预备步骤,并报告相关信息不适合情况。
4、程序
4.1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包括产品描述、布置图和流程图的绘制、过程步骤和控制措施的描述,以收集、分析、确定和验证危害分析的相关信息。
4.2 危害分析预备步骤的输出进行验证,确保其与实际生产和管理运行完全一致。
a) 在危害分析预备步骤的开始和进行当中,质量、食品安全小组应与相关信息涉及的职能部门或岗位进行充分沟通,保证信息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b) 危害分析预备步骤的输出终确定前,质量、食品安全小组应与这些输出涉及的职能部门或岗位共同进行现场验证。可通过现场核对验证其是否符合现状。验证应有记录。
c) 生产管理情况有变,危害分析预备步骤的输出不适合时,相关部门应将不适合情况报告质量、食品安全小组,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d) 危害分析预备步骤的输出与现状不一致时,应修订相关的输出或纠正运作,以达到二者一致。修订相关输出按《文件控制程序》进行,纠正运作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
4.3 实施危害分析所需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受控文件,其编审、发放、标识、使用、更改等控制按《文件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4.4 产品描述
4.4.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对管理体系覆盖的每一种终产品、原料、辅料、与食品接触材料的产品特性进行描述,编制产品描述表,作为工作文件。
4.4.2 产品描述应识别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定的要求,并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
4.4.3 终产品描述表应包括如下方面的信息,详略程度应足以进行危害分析。
a) 产品名称或类似标识,以及加工场所;
b) 成份,包括使用的原料;
c) 加工方式:如热处理、冷冻、盐渍、烟熏等;
d)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特性:如温度,PH值,水分活度等;
e) 预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f) 预期用途:识别各种产品和(或)过程类型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如公众、特定群体(老人、婴儿等)、再加工的食品企业,并应考虑消费群体中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易感人群;识别预期的处理如直接食用、加热后食用,作为其他食品的原料再加工使用,并应识别非预期但可能会出现的产品的误处理和误用。
g) 包装形式、方法和材料;
h)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识,和(或)处理、制备和使用说明书;
i) 分销方式:包括运输和销售。
4.4.4 原料、辅料、与食品接触材料描述表应包括如下方面的信息,其详略程度应足以识别和评价食品安全危害。
a) 化学、生物和物理特性;
b) 配制辅料的组成,包括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c) 产地;
d) 生产方法;
e) 交付方式,包装和贮存条件;
h) 使用或加工前的预处理;
i) 与采购原料和辅料预期用途相适宜的食品安全接收准则或规范。

结果判定及处置
5.4.1 外部校正的检测设备,根据认可机构颁发的校正合格证及本厂对该仪器使用精度的需要来判定是否合格。
5.4.2 校正合格的仪器贴合格标贴在检测设备上,交回使用。
5.4.3 校正结果为不合格的,须隔离,以免误用,由质量部负责安排修理或报废处理。
5.4.4 仪器应保存《监视和测量装置履历表》,以便一旦发现仪器有较大误差时,对由该仪器检测产品进行标识、隔离和重新检查,并对该仪器进行校正。
5.4.5 当发现仪器设备校正失效时,应对其在相应期间所作测量的结果作出评价,视其影响对产品采取必要措施。
5.5 记录:
对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所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5.6 公司目前没有用于检验测量的软件,当因需要具备时,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

5.3 关键控制点中的监视系统
5.3.1 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应建立监视系统,测量和观察其所有关键限值,以证明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
5.3.2 监视系统包括监视对象、方法、频率、职责和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应能够及时识别是否**出关键限值,以便在产品使用或消费前对产品进行隔离。
5.3.3 监视对象: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关键参数。
5.3.4 监视方法:
a) 监视方法应保证在适宜的时间框架内(在产品交付前)提供结果。通常选择化学或物理的可提供快速的结果的方法。
b) 监控方法使用监视装置时应标明,如监测温度计、钟表、PH计、水活度计、传感器及分析仪器。
c)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包括校准)按《过程及产品监视与测量程序》的要求进行。
5.3.5 监视频率:应根据危害分析工作表决定。监视可以是连续的或非连续的,如果可能应连续监控,如果不能连续监测,应确定监测周期。
5.3.6 监视职责:
a) 规定每个监视对象的监视和评价监视结果的职责和权限,应指明部门和岗位。执行这相关职责的岗位应能及时地进行监控活动,准确记录每次监控活动。
b) 监视职责应尽可能由关键控制点上的直接操作岗位承担,而相应的品管宜担当评价监视结果职责。
5.3.7 监视记录:应对所有的监视数据由监视人员进行实时记录,填写《关键控制点监视记录表》并由其主管进行当班审核,出现偏差时还应有评价监视结果人员的即时审核。
5.3.8 监视系统应以HACCP计划表中详细规定,必要时建立程序或指导书做进一步的规定。
5.4 监视结果**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
根据关键控制点监视系统的特性,预先策划监视结果**出关键限值时所采取的措施,并在《HACCP计划表》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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