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核
实施内部审核是为了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效果是否达到了规定要求,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使体系得到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12个月做一次),以提供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下列信息:
a)是否符合公司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本标准的要求。
b)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9.2.2 公司应:
a)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公司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选择可确保审核过程客观公正的审核员实施审核;
d)确保相关管理部门获得审核结果报告;
e)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保留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审核结果的证据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具体详见《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4.4.1公司按照ISO9001:2015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公司应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公司内的应用,且应:
a:本公司对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过程进行确定,并编制程序文件对这些过程进行系统管理,确定每个过程所需的输入和期望的输出,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b.制定文件《风险和机遇控制程序》,确定产生非预期的输出或过程失效对产品和顾客满意带来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c.制定文件确定过程实施所需的准则、方法、测量及相关的绩效指标,以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
d.确定和提供每个过程实施所需的资源;
e.规定每个过程相关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f.依照规定实施各个流程,以实现策划的结果;
g.对过程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进行体系评审,必要时变更过程,以确程持续产生公司期望的结果;
h.采取改进措施,确保持续改进过程以及实现结果。
4.4.2 在必要的程度上,公司应:
a.保持形成文件的信息以支持过程运行;
b.保留确认其过程按策划进行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与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18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共和国令*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正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CNAS-EC-013:2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关系;
1988年12月《*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明确实施质量认证工作.
1989年8月《*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明确在进出口商品领域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1993年2月,《*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明确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的基本质量监督制度

制定质量方针
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定、实施和保持质量方针,方针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与本公司的宗旨相适应;
b.考虑本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点;
c.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的承诺;
d.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e.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相关方的要求与期望;
5.2.2 沟通质量方针
质量方针应:
a.管理层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将质量方针宣传到本公司各层次,确保质量方针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实施。
b.在每次管理评审会议上,管理者须组织对质量方针的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做出必要的调整。
c.当有相关方(公司内部员工、客户、认证机构或其他单位)需要公司提供质量方针时,文控或管理者代表及时提供,必要时做好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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