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定前提方案的编制步骤和实施方法,确保前提方案与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的需求相适应,并能满足如下目的。
a) 控制食品安全危害通过工作环境进入产品的可能性;
b) 控制产品的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包括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c) 控制产品和产品加工环境的食品安全危害水平。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前提方案的策划和实施管理。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前提方案的策划,包括编制组织、审核,以及实施的监视。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前提方案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前提方案的策划,编制、执行和落实本部门负责的前提方案。
4、定义
前提方案:针对运行的性质和规模,而规定的程序或指导书;用以改善和保持运行条件,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和(或)为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引入产品和产品加工环境、及控制危害在产品和产品加工环境中污染或扩散的可能性。
操作性前提方案:为控制食品安全危害 引入的可能性和(或)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或加工环境中污染或扩散的可能性,通过危害分析确定的、必需的前提方案PRP(s)。
控制措施:能够用于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活动。
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不属于操作性前提方案的前提方案。
5、程序
5.1 前提方案策划时机
a) 设计并实施前提方案,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策划、建立、实施的起点。
b) 当一个食堂分店开始运作前,应策划前提方案。
c) 根据危害分析的结果,重新评审已经确定的操作性前提方案,当操作性前提方案不能满足危害分析确定的控制措施要求时,应重新策划操作性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的重新策划引致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的变化要求应得到识别和实施。
d) 按文件控制的要求,应定期评审前提方案,进行必要的更改,以保证其适宜性。
e) 当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变更时,应重新进行前提方案的策划。
5.2 前提方案的输入
a) 顾客的产品要求;
b) 法律法规的要求;
c) 相关的食品安全指南和国际法典原则;
d) 行业规范;
e) 食品安全研究的技术成果;
f) 经验和同类产品、场所、技术、企业的相同案例;
g) 组织的可控制力和可影响力;
h) 危害分析和HACCP计划的结果。
5.3 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
5.3.1 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的内容,应在如下方面规定要求:
a) 建筑物和设施(包括厨房、专间、库房、就餐场所、厕所和更衣室)的布局、环境、设计和建设;
b) 空气、水、能源和其他条件的供应;
c) 设备和工具要求,包括其预防性维护、卫生设计和每个单元维护和清洁的可达性;
d) 包括废弃物和排水处理的支持。
e) 基础设施的修缮、改造等维护,并保持记录。
5.3.2有必要时,各食堂根据需要,并考虑危害分析的结果和选定控制措施对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应据此编制其适用的《分店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和对基础设施进行、环境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改造。
5.3.3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的验证:
a) 目的:验证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满足输入的要求,并得到实施。
b) 方法:对照前提方案的策划要求进行文件评审,对照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现场进行确认。
c) 频率: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时和不**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进行。
d) 职责:由HACCP小组负责。
e) 记录:参加人员应填写验证签到表(会议签到表),编写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验证报告记录验证过程和结果。对验证不合格开立文件更改申请表或不合格处理单以对其进行纠正。

1 目的:
根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和管理,维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精度和适用性,以免影响产品测量结果。
2 适用范围:
所有用作检测的仪器,详见附件《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列表以外的检测设备则无须校正可使用。
3 定义:
3.1 校正周期是依据《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
3.2 有效期限是校正实施日至校正周期当月的末日。
4 权责:
4.1 质量部负责所有基准仪器、检测仪器和质量部所用的标准件的验收和校正;
4.2 定期校正及临时校正须由*人员负责执行;
4.3 质量部负责编写仪器校正方法及验收标准并遵照执行;
4.4 使用人须日常点检,在使用期间,如发现检测设备出现异常、故障或不小心损坏,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注意,没有有效合格使用证的检测设备均不能作检测用。
4.5 校正记录由校正人员填写,并交质量部负责确认、保管。
5 程序:
5.1 检测设备的验收和校正标准
所有基准仪器、检测仪器和质量部所有的标准件验收由校正机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5.2 检测设备的核准使用
5.2.1 检测设备经接收登记后,必须通知质量部验收,其精度要达到或**过测量精度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使用部门管理及使用。质量部应建立该仪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履历表》。
5.2.2 检测设备经核准验收可投入使用时,使用/保管部门要将相关资料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上,并将副本交质量部
5.3 检测设备的校正实施:
5.3.1 使用部门在投入使用前,对于存放过久或其它原因等需要校正确认合格才可使用。
5.3.2 校正实施可分为定期校正和临时校正
a)定期校正按规定校正周期实施;使用部门根据有效期限,将到期校正检测仪器送质量部。
b)质量部在接收送检仪器时要确认仪器外观状态及送检需要,以便安排校正。
c)临时校正是修理后或使用时有怀疑时实施,按a)、b)执行。
5.3.3 校正结果应均可追溯至有关国际或者国家标准。
5.3.4 经校正后,校正部门或安排校正的责任部门要将校正结果标识在设备上并记录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校正计划表》上,确定有效期限,以便下周期校正核查。
5.3.5 校正记录由校正者填写,质量部负责人确认并保管。

处置:
4.4.1 来料不合格,由销售部与供方联络,按不合格情况分作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让步接收的物资必须对产品主要质量特性影响不大的情况。
4.4.2 生产过程中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的处置:
a. 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由质检员对不能返工或返工不经济判为废品
b. 对能返工可达到标准的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由质检员及时安排返工,返工品在工位器具上注明,并对返工后的半成品要重新检验。
c. 当未能遵循公司的SSOP,GMP等规范时,应对产品受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影响进行评估。当不符合情况危害到食品安全时,应将受影响的产品作为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处置。
4.4.3 顾客退货及不合格成品的处置。
顾客退货原则上由销售部保修、包退、包换。
顾客退货和不合格成品,由质量部部长确定处置方案, 对无法实施返工的成品或返工不经济的判为废品。
对不影响使用的缺陷、可由销售部负责与顾客协商让步接收,但必须向顾客说明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并以不影响使用为前提。
对可返工产品由生产部制定返工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a) 负责返工的工序
b) 所用技术方法及配备工具、设施、物料
c) 质量要求
d) 完成时间
4.5 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理
4.5. 1 在**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4.5. 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品管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7.4.2);
c) 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4.5. 3 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品管人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5.1)
a) 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 证据显示,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7.4.2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 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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