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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深圳、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汕头、珠海、湛江、江门、肇庆、揭阳、阳江)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BRC食品安全**标准认证、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认证,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GRS**回收标志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体系认证等。

    广东BRC认证广州佛山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价格* 咨询到位申请流程

    更新时间:2024-05-15   浏览数:680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产品规格:BRC食品安全体系内审员培训辅导
    产品数量:9999.00单
    价格:¥48000.00 元/单 起
    产品规格BRC食品安全体系内审员培训辅导
    1、目的
    确保每类产品和(或)过程合理预期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得到全面识别和适当评估,并确定有效的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组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产品危害分析过程,包括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过程。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实施食品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输出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食品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
    4、程序
    4.1危害的识别
    4.1.1 危害识别的输入:
    a) 危害分析预备步骤的输出:产品描述表、布置图和流程图、过程步骤和控制措施的描述等;
    b) 经验;
    c)外部信息,尽可能包括与所论该类产品有关的流行病学和其他历史数据;
    d) 来自食品链中,与终产品、半成品和食品链终端(消费阶段)食品的安全可能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
    4.1.2 危害识别的步骤:
    a)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部门都应参加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并提交初步的《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初稿),明确每一个产品或过程流程图上的每一个步骤的所有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b) 食品质量、安全小组将各部门识别的安全危害初步清单(初稿)进行汇总形成《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讨论稿)。
    c) 必要时,食品质量、安全小组组织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讨论稿)进行会审,并食品针对会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后经理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定稿。
    4.1.3 危害识别的规范:
    a) 应明确危害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危害应当以适当的术语表达,如生物种类(例如大肠埃希氏菌)、物体种类(例如玻璃、骨头渣、毛发)、化学构成(例如铅,或通常化学分类如杀虫剂)。
    b) 在识别危害时,应考虑特定操作的前后步骤、生产设备、生产服务和周围环境、以及食品链的前后联系。
    c) 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应列出了在所有产品类型(如家禽、奶、鱼)、过程类型(如挤奶、屠宰、发酵、烘干、贮藏、运输等)和加工设备类型(如关闭/打开的电路、干燥/潮湿的环境等)潜在可能(即理论上的)发生的危害;
    d) 当下一环节是实际消费时,只要可能,应针对每个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终产品中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并将确定的结果和依据记录入《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
    4.1.4 终产品的可接受水平应通过以下一个或多个来源获得的信息进行确定:
    a)法律法规要求:由销售国*部门制定的目标、指标或终产品准则;
    b)顾客食品安全要求:与食品链下一环节组织(经常是顾客)沟通的规范,特别是针对用于进一步加工或非直接消费的终产品;
    c) 产品的预期用途要求:考虑与顾客达成一致的可接受水平和/或法律规定的标准,食品安全小组制定的可接受的水平;
    d) 经验:缺乏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通过科学文献和专业经验获得。
    4.1.5 如下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危害的识别:
    a)原料、配料或与食物接触材料中危害的流行状况;
    b)来自设备、加工环境和生产人员的污染;
    c)来自设备、加工环境和生产人员的间接污染;
    d)残留的微生物或物理药剂;
    e)微生物代谢物的增长或化学药剂的累积/形成;
    f)厂区出现的危害(危害的未知传播途径)。

    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2.4.1需确认所有规定的进货验证,半成品测量和监控均完成,并合格后才能进行成品的测量和监控活动。
    4.2.4.2质量部依据《检验作业规范》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2.4.3除非顾客批准,否则在有规定活动均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得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因顾客批准而放行的特例,应考虑。
    a)这类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b)这类特例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满足顾客要求。
    4.2.5测量和监控记录:
    4.2.5.1在测量和监控记录中应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标准通过了测量和监控,记录应表明负责合格品放行的授权责任者。对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品控制序》。
    4.2.5.2测量和监控记录由质量部负责保存。
    5.相关文件:
    5.1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3检验作业规范
    5.4品控检验稽核作业规范
    5.5原料检验标准
    5。6包材检验标准
    5.7成品检验标准

    召回的程序
    4.3.1 召回产品溯源,以识别召回活动的相关方。必须考虑客户(包括分销商及其顾客)、合作单位、公司内部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员工)、供应商、相关的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包括媒体和消费者组织)。从食品销售、制作采购的全流程各步骤追溯,寻找所有可能的相关方。
    4.3.2 根据相关方,选择合适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作出决策后半个工作日内发布。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公告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编制《召回信息发布记录》。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
    a) 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名单,24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职责。
    b) 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代号或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
    c) 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d) 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与召回有关的和赔偿。
    c) 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召回计划范本,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便他们通知和协助召回。
    4.3.3 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a) 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加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批发商。应明确向公司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
    d) 应保持从公司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予以明确。
    c) 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编制《产品召回登记表》予以记录。
    4.3.4 召回产品的处理
    a) 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
    b) 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建立《不合格(潜在不安全)品处理单》,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
    c) 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
    4.3.4 产品召回的结束和报告:
    a) 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束。
    b) 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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