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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BRC认证审核 食品安全**标准认证 正规证书 专业公司申请流程

    更新时间:2025-04-12   浏览数:271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产品数量:9999.00单
    价格:¥48000.00 元/单 起
    5.3 关键控制点中的监视系统
    5.3.1 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应建立监视系统,测量和观察其所有关键限值,以证明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
    5.3.2 监视系统包括监视对象、方法、频率、职责和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应能够及时识别是否**出关键限值,以便在产品使用或消费前对产品进行隔离。
    5.3.3 监视对象: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关键参数。
    5.3.4 监视方法:
    a) 监视方法应保证在适宜的时间框架内(在产品交付前)提供结果。通常选择化学或物理的可提供快速的结果的方法。
    b) 监控方法使用监视装置时应标明,如监测温度计、钟表、PH计、水活度计、传感器及分析仪器。
    c)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包括校准)按《过程及产品监视与测量程序》的要求进行。
    5.3.5 监视频率:应根据危害分析工作表决定。监视可以是连续的或非连续的,如果可能应连续监控,如果不能连续监测,应确定监测周期。
    5.3.6 监视职责:
    a) 规定每个监视对象的监视和评价监视结果的职责和权限,应指明部门和岗位。执行这相关职责的岗位应能及时地进行监控活动,准确记录每次监控活动。
    b) 监视职责应尽可能由关键控制点上的直接操作岗位承担,而相应的品管宜担当评价监视结果职责。
    5.3.7 监视记录:应对所有的监视数据由监视人员进行实时记录,填写《关键控制点监视记录表》并由其主管进行当班审核,出现偏差时还应有评价监视结果人员的即时审核。
    5.3.8 监视系统应以HACCP计划表中详细规定,必要时建立程序或指导书做进一步的规定。
    5.4 监视结果**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
    根据关键控制点监视系统的特性,预先策划监视结果**出关键限值时所采取的措施,并在《HACCP计划表》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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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
    4.4.1 来料不合格,由销售部与供方联络,按不合格情况分作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让步接收的物资必须对产品主要质量特性影响不大的情况。
    4.4.2 生产过程中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的处置:
    a. 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由质检员对不能返工或返工不经济判为废品
    b. 对能返工可达到标准的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由质检员及时安排返工,返工品在工位器具上注明,并对返工后的半成品要重新检验。
    c. 当未能遵循公司的SSOP,GMP等规范时,应对产品受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影响进行评估。当不符合情况危害到食品安全时,应将受影响的产品作为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处置。
    4.4.3 顾客退货及不合格成品的处置。
    顾客退货原则上由销售部保修、包退、包换。
    顾客退货和不合格成品,由质量部部长确定处置方案, 对无法实施返工的成品或返工不经济的判为废品。
    对不影响使用的缺陷、可由销售部负责与顾客协商让步接收,但必须向顾客说明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并以不影响使用为前提。
    对可返工产品由生产部制定返工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a) 负责返工的工序
    b) 所用技术方法及配备工具、设施、物料
    c) 质量要求
    d) 完成时间
    4.5 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理
    4.5. 1 在**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4.5. 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品管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7.4.2);
    c) 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4.5. 3 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品管人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5.1)
    a) 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 证据显示,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7.4.2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 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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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2.4.1需确认所有规定的进货验证,半成品测量和监控均完成,并合格后才能进行成品的测量和监控活动。
    4.2.4.2质量部依据《检验作业规范》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2.4.3除非顾客批准,否则在有规定活动均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得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因顾客批准而放行的特例,应考虑。
    a)这类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b)这类特例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满足顾客要求。
    4.2.5测量和监控记录:
    4.2.5.1在测量和监控记录中应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标准通过了测量和监控,记录应表明负责合格品放行的授权责任者。对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品控制序》。
    4.2.5.2测量和监控记录由质量部负责保存。
    5.相关文件:
    5.1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3检验作业规范
    5.4品控检验稽核作业规范
    5.5原料检验标准
    5。6包材检验标准
    5.7成品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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