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召回产品的处理
4.3.1 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可分为:
a﹚按原有(或其他)预期用途确定为安全产品;
b﹚以确保其成为安全产品的方式重新加工;
c﹚其他用途;
d﹚销毁。
4.3.2 召回产品在处理之前,应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予以保留;在召回产品处理后,相关部门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安全小组组长产品处理情况。
4.4 办公室填写《不安全食品召回台帐 》,并将记录存档;食品安全小组组长总结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整理形成《调味品安全危害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此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5 对于重大问题的召回处理结果须上报**主管部门。
4.6 为验证召回方案的有效性,公司每年组织召回演练,并填写演练记录。

卫生和安全
4.3.1 车间应执行《*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操作流程及标准》等有关法规。
4.3.2 个人卫生须符合《卫生操作流程及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4.3.3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加强对食品链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4.3.4 保持贮藏作业、配送工具内外环境整洁,操作间、设施齐全;每天要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作业完成后进行常规卫生清洁,具体卫生标准执行《卫生操作流程及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3.5 区域卫生分片负责落实到人,卫生检查采取自查、公司每日抽查与每月普查相结合的形式;在检查中,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执行《不符合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4.3.6 做好作业区域、贮藏的油、水、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员工应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公司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将结果记录在《作业管理考核记录》中。

5.1.4 终产品的可接受水平应通过以下一个或多个来源获得的信息进行确定:
a)法律法规要求:由销售国***部门制定的目标、指标或终产品准则;
b)顾客食品安全要求:与食品链下一环节组织(经常是顾客)沟通的规范,特别是针对用于进一步加工或非直接消费的终产品;
c) 产品的预期用途要求:考虑与顾客达成一致的可接受水平和/或法律规定的标准,食品安全小组制定的可接受的水平;
d) 经验:缺乏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通过科学文献和专业经验获得。
5.1.5 如下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危害的识别:
a)原料、配料或与食物接触材料中危害的流行状况;
b)来自设备、仓储环境和仓储人员的污染;
c)来自设备、仓储环境和仓储人员的间接污染;
d)残留的微生物或物理药剂;
e)微生物代谢物的增长或化学药剂的累积/形成;
f)厂区出现的危害(危害的未知传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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