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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 认证机构应提供每次审核的书面报告。 a) 认证机构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保密。然而,在获得组织批准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提供给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b) 审核报告应确认所有方案要求均已评估、报告并提供了(不)符合性说明。此外,审核报告还应满足ISO/IEC 17021-1的所有相关要求。报告内容应符合附录2的要求。 c)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程序和操作条件应加以验证,以便评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方案要求的有效性,并进行报告。 d) 在例外情况下,上述要求可视为不适用,但前提是必须达到ISO/TS 22003:2013*9.1.2条的要求。应在报告中记录不适用情况。 e) 排除内容应在审核报告中加以评估和判定。 f) 应在报告中记录与审核计划的偏差。 g) 审核员应报告所有审核中的所有不符合(NCs)。应简要写明各项不符合(NC)的要求、不符合情况、不符合分级和客观证据。 h) 应在附录2中规定纠正、纠正措施计划及其批准情况。 i) 总部报告中应至少包含在总部发现的不符合。审核报告应上传。应验证和报告各个场所审核中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