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类型:如果为合格进货,则为可用于FSC产品组合的原始或回收材料类别
合格输入:材料类别符合进入某个FSC产品组合具体要求的原始与回收材料进货
质量管理:
1.1 职责
1.1.1 组织应任命一名管理代表,全权负责组织遵守本标准适用的所有要求。
1.1.2 全体相关员工应了解组织程序,并具备实施组织产销监管链管理体系的能力。
1.2 程序
1.2.1 组织应根据其规模与复杂程度,建立、实施并维护程序与/或涵盖本标准适用要求的工作指导。
1.2.2 组织应确定负责各个程序的人员,以及实施该项工作所要求的与/或培训。
1.3 培训
1.3.1 组织应根据为各个程序确定的与/或培训方法,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
1.3.2 组织应记录与本标准实施相关的员工培训。
1.4 记录
1.4.1 组织应保留包括本标准适用要求的新完整记录。
1.4.2 所有记录与报告,包括采购与销售文件、培训记录、生产记录、数量汇总与商标批准等的保留时间应由组织确定,少应为五(5)年。

外包
12.3 记录
12.3.1 组织应记录所有加工或生产FSC认证材料的承包商名称与联系方式。
12.3.2 组织应在外包前通知其认证机构加工或生产FSC认证材料的新承包商名称与联系方式。
12.4
12.4.1 组织应在外包工作完成后开具加工或生产的FSC认证材料终。应写明证书持有者的产销监管链证书编号。
注:如组织在外包加工完成后没有开具加工或生产的FSC认证材料终,材料不可贴FSC声明出售。
12.5 标签
12.5.1 组织应确保承包商只在外包协议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FSC标签。
12.6 宣传
12.6.1 组织应确保承包商不将FSC商标作为宣传目的使用。
12.7 禁止分包
12.7.1 组织应确保承包商不会将加工工作进行外包,即材料不会依据外包协议,从一个外包承包商传递另外一方.

FSC标签的应用
10.1.1 使用产品上FSC标签的组织应确保以下事项:
a) 如果产品遵守本标准的使用要求,则只能进行FSC标签;
b) 10.1.1 使用产品上FSC标签的组织应确保以下事项:应遵守有关FSC产品上标签标准在产品上进行标签。
11.1 FSC“100%”标签
11.1.1 来自FSC **产品组合的产品可使用FSC“100%”标签。
11.2 FSC“混合来源”标签
11.2.1 在转换体系中来自FSC混合产品组合的产品,如经过鉴定的出货FSC声明为以下两种中的一种,则可使用FSC“混合来源”标签:
a) 至少为70%的“FSC混合”百分比声明;
b) “FSC混合信用”声明。
11.2.2 在百分比体系中来自FSC混合产品组合的产品,
如使用的百分比声明至少为70%,则可使用FSC“混合来源”标签。
11.2.3 在信用体系中来自FSC混合产品组合的产品,如信用账户中该产品组合有足够的可用FSC信用,则可使用“FSC混合来源”标签。
注:产品体积或重量在产品进行标签后,分别从FSC信用账户中扣除。

明确销售补充文件批准制:
如果FSC声明和/或证书号码不能在销售文件或交付文件中体现,组织应通过补充文件(例如,补充信件)将要求的信息提供给客户,这种情况下,组织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应存在可以将补充文件和销售或交付文件连接的清楚的信息;
b) 不能够有使客户误解补充文件中哪些产品是FSC认证的,哪些不是FSC认证产品的风险;
c) 如果销售文件中包含带有不同F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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