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以保证不合格品不投入,不转序,不交付。
2 范围
适用于原辅材料、在制品、成品的不合格管理。
3 职责
3.1 质检员负责不合格品的鉴别、标识和隔离。
3.2 质量部部长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及制订处置方案。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审批。
3.4 生产部负责纠正措施、处置方案的落实、执行。
4 运作程序
4.1 鉴别:
4.1.1 质检员依据标准或实物样品进行检验,判断产品的符合性。
4.1.2 对检验结果**差情况,由质检员在该批产品上挂“待处理”标识。
4.2 评审 :
4.2.1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轻缺陷情况时,授权质检员评审。
4.2.2 质量部部长负责对顾客退货和生产过程中重缺陷情况进行评审,确定对后续加工、功能及外观的影响。
4.3 防止再发生:
发现不合格品,应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坚持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明确责任部门。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 人为造成,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专业技术水平过低。
-- 机器设备的精度、灵敏度、参数保证等因素达不到产品质量要求。
-- 所用技术文件不能全面指导生产。
-- 物料质量问题。
-- 环境造成。

5.5 建立HACCP计划表
食品质量、安全小组根据以上步骤的输出,编制《HACCP计划表》,包括如下内容:
a) HACCP计划所要控制的危害;
b) 已确定危害将被控制的关键控制点(CCPs);
c) 针对每个危害,在每个关键控制点(CCP)上的关键限值;
d) 对每个关键控制点(CCP)中每种危害的监视程序;
e) 关键限值**出时应采取的措施;
f) 负责执行每个监视程序的人员;
g) 监视结果的记录。
5.6 HACCP计划的验证
a) 目的:验证HACCP计划的要素得以实施且有效。
b) 方法:检查监视记录,验证方案是否得到实施;运行HACCP计划,检查其控制的关键参数是否在预期范围内;现场检查设备、仪器、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c) 频率:运行或变更后重新运行时和不**过六个月的时间间隔进行。进行。
d) 职责:由HACCP小组负责。
e) 记录:参加人员应填写验证签到表(会议签到表),编写操作性前提方案验证报告记录验证过程和结果。对验证不合格开立文件更改申请表或不合格处理单以对其进行纠正。
5.7 HACCP的执行
a) 建立《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清单》规定每个监视对象的监视人员和评价监视结果的人员,这些人员负责关键控制点监视系统的执行。他们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理解其重要性。
b) 监视人员发现监视对象(关键参数)的单方向趋势逼近关键限值(或操作限值),在记录的同时,与其主管理沟通并采取《HACCP计划表》规定的措施,使用监视对象恢复正常。
c) 监视人员或其主管应立即将监视记录和采取措施的情况报告评价监视结果的人员。评价监视结果人员审核监视记录,进行分析和评价,并视实际情况采取进行一步的行动。
d) 当监视记录表明关键参数已经**出关键限值时,对该批次产品应作为潜在不安全产品,按《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处理。
e) 当监视记录不能确定关键参数**出关键限值是偶然因素时,应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要求处理,查明原因并防止再次发生。
5.7 HACCP计划的控制
a) 当HACCP计划的输入信息,包括危害分析、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评审HACCP计划,以进行必要的修改。

1 目的:
根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和管理,维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精度和适用性,以免影响产品测量结果。
2 适用范围:
所有用作检测的仪器,详见附件《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列表以外的检测设备则无须校正可使用。
3 定义:
3.1 校正周期是依据《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
3.2 有效期限是校正实施日至校正周期当月的末日。
4 权责:
4.1 质量部负责所有基准仪器、检测仪器和质量部所用的标准件的验收和校正;
4.2 定期校正及临时校正须由*人员负责执行;
4.3 质量部负责编写仪器校正方法及验收标准并遵照执行;
4.4 使用人须日常点检,在使用期间,如发现检测设备出现异常、故障或不小心损坏,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注意,没有有效合格使用证的检测设备均不能作检测用。
4.5 校正记录由校正人员填写,并交质量部负责确认、保管。
5 程序:
5.1 检测设备的验收和校正标准
所有基准仪器、检测仪器和质量部所有的标准件验收由校正机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5.2 检测设备的核准使用
5.2.1 检测设备经接收登记后,必须通知质量部验收,其精度要达到或**过测量精度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使用部门管理及使用。质量部应建立该仪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履历表》。
5.2.2 检测设备经核准验收可投入使用时,使用/保管部门要将相关资料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上,并将副本交质量部
5.3 检测设备的校正实施:
5.3.1 使用部门在投入使用前,对于存放过久或其它原因等需要校正确认合格才可使用。
5.3.2 校正实施可分为定期校正和临时校正
a)定期校正按规定校正周期实施;使用部门根据有效期限,将到期校正检测仪器送质量部。
b)质量部在接收送检仪器时要确认仪器外观状态及送检需要,以便安排校正。
c)临时校正是修理后或使用时有怀疑时实施,按a)、b)执行。
5.3.3 校正结果应均可追溯至有关国际或者国家标准。
5.3.4 经校正后,校正部门或安排校正的责任部门要将校正结果标识在设备上并记录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校正计划表》上,确定有效期限,以便下周期校正核查。
5.3.5 校正记录由校正者填写,质量部负责人确认并保管。

-/gbafcjj/-
http://iso9001fsc1.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