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纠正措施:
4.2.1对于存在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4.2.2识别不合格
对QMS及ISO22000体系各过程输出的信息进行识别;
a)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过组织规定质量目标值时;
b)管理评审发现不合格时;
c)顾客对产品质量投诉时;
d)内审发现不合格时;
e)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f)供方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时;
g)其他不符合质量方针、目标、或QMS及ISO22000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
h)当监控显示出现偏离关键限值时。
4.2.3原因分析、措施的制定、实施与验证:
可采用统计技术或试验的方法来确定主要原因。
4.2.3.1对情况a) b) g)质量部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确定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填写“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2.3.2对情况c),由销售部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转质量部确认并确定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质量部跟踪验证实施效果并将结果反馈给销售部,由销售部及时转告顾客并取得顾客满意。
4.2.3.3对情况d),由审核组发出《内部审核不符合报告》执行《内部审核程序》。
4.2.3.4对情况e),人事行政部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及“原因分析”定出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填写纠正措施并实施,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2.3.5当出现情况f)时,质量部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转采购部通知供方,要求供方进行原因分析,并将纠正措施反馈给采购部,质量部对其下一批来料进行跟踪,验证,执行《采购控制程序》对供方控制的规定。
4.2.3.6当出现h)时,生产部门应确保关键控制点和过程恢复处于受控状态。当关键控制点失控时生产的产品为不合格品,应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当必要过程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时,责任部门应及时纠正,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质量部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拟定对策并实施,质量部门进行验证。
4.2.4每项纠正措施完成后,监督部门进行跟踪验证,生产部门负责人对实施效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审其能否防止类似不合格继续发生,并在《纠正预防措施报告》上签名确认。

1、目的
确保每类产品和(或)过程合理预期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得到全面识别和适当评估,并确定有效的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组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产品危害分析过程,包括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过程。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实施食品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输出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食品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
4、程序
4.1危害的识别
4.1.1 危害识别的输入:
a) 危害分析预备步骤的输出:产品描述表、布置图和流程图、过程步骤和控制措施的描述等;
b) 经验;
c)外部信息,尽可能包括与所论该类产品有关的流行病学和其他历史数据;
d) 来自食品链中,与终产品、半成品和食品链终端(消费阶段)食品的安全可能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
4.1.2 危害识别的步骤:
a)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部门都应参加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并提交初步的《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初稿),明确每一个产品或过程流程图上的每一个步骤的所有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b) 食品质量、安全小组将各部门识别的安全危害初步清单(初稿)进行汇总形成《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讨论稿)。
c) 必要时,食品质量、安全小组组织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讨论稿)进行会审,并食品针对会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后经理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定稿。
4.1.3 危害识别的规范:
a) 应明确危害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危害应当以适当的术语表达,如生物种类(例如大肠埃希氏菌)、物体种类(例如玻璃、骨头渣、毛发)、化学构成(例如铅,或通常化学分类如杀虫剂)。
b) 在识别危害时,应考虑特定操作的前后步骤、生产设备、生产服务和周围环境、以及食品链的前后联系。
c) 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应列出了在所有产品类型(如家禽、奶、鱼)、过程类型(如挤奶、屠宰、发酵、烘干、贮藏、运输等)和加工设备类型(如关闭/打开的电路、干燥/潮湿的环境等)潜在可能(即理论上的)发生的危害;
d) 当下一环节是实际消费时,只要可能,应针对每个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终产品中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并将确定的结果和依据记录入《食品安全危害初步清单》。
4.1.4 终产品的可接受水平应通过以下一个或多个来源获得的信息进行确定:
a)法律法规要求:由销售国*部门制定的目标、指标或终产品准则;
b)顾客食品安全要求:与食品链下一环节组织(经常是顾客)沟通的规范,特别是针对用于进一步加工或非直接消费的终产品;
c) 产品的预期用途要求:考虑与顾客达成一致的可接受水平和/或法律规定的标准,食品安全小组制定的可接受的水平;
d) 经验:缺乏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通过科学文献和专业经验获得。
4.1.5 如下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危害的识别:
a)原料、配料或与食物接触材料中危害的流行状况;
b)来自设备、加工环境和生产人员的污染;
c)来自设备、加工环境和生产人员的间接污染;
d)残留的微生物或物理药剂;
e)微生物代谢物的增长或化学药剂的累积/形成;
f)厂区出现的危害(危害的未知传播途径)。

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2.4.1需确认所有规定的进货验证,半成品测量和监控均完成,并合格后才能进行成品的测量和监控活动。
4.2.4.2质量部依据《检验作业规范》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2.4.3除非顾客批准,否则在有规定活动均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得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因顾客批准而放行的特例,应考虑。
a)这类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b)这类特例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满足顾客要求。
4.2.5测量和监控记录:
4.2.5.1在测量和监控记录中应清楚地表明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标准通过了测量和监控,记录应表明负责合格品放行的授权责任者。对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品控制序》。
4.2.5.2测量和监控记录由质量部负责保存。
5.相关文件:
5.1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3检验作业规范
5.4品控检验稽核作业规范
5.5原料检验标准
5。6包材检验标准
5.7成品检验标准

-/gbafcjj/-
http://iso9001fsc1.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