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以保证不合格品不投入,不转序,不交付。
2 范围
适用于原辅材料、在制品、成品的不合格管理。
3 职责
3.1 质检员负责不合格品的鉴别、标识和隔离。
3.2 质量部部长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及制订处置方案。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审批。
3.4 生产部负责纠正措施、处置方案的落实、执行。
4 运作程序
4.1 鉴别:
4.1.1 质检员依据标准或实物样品进行检验,判断产品的符合性。
4.1.2 对检验结果**差情况,由质检员在该批产品上挂“待处理”标识。
4.2 评审 :
4.2.1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轻缺陷情况时,授权质检员评审。
4.2.2 质量部部长负责对顾客退货和生产过程中重缺陷情况进行评审,确定对后续加工、功能及外观的影响。
4.3 防止再发生:
发现不合格品,应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坚持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明确责任部门。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 人为造成,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专业技术水平过低。
-- 机器设备的精度、灵敏度、参数保证等因素达不到产品质量要求。
-- 所用技术文件不能全面指导生产。
-- 物料质量问题。
-- 环境造成。

1. 目的:
对产品实现的必须的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以确保满足顾客的要求;对产品特性
进逻辑行测量和监控,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
2. 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实现过程持续满足其预定目的的能力进行确认,对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测量和监控。
3. 职责:
质量部负责对过程和产品的测量和监控。
4程序:
4.1过程的测量和监控:
4.1.1生产部负责识别需要进行测量和监控的实现过程,它包括产品实现过程,也包括组织根据产品的特点策划的各过程和子过程,特别是生产和服务运作的全过程。
4.1.2过程持续满足预定目的能力,是指过程实现产品并使其满足要求的本领。
4.1.3与质量相关的各过程应根据组织总目标进行分解,转化为本过程,具体的质量目标,如生产部的工序产品合格率,设计开发部的设计输出文件失误率,采购部采购产品的合格率,销售部的销售指标及顾客服务满意率等,为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需进行相应的测量和监控。
a)当过程产品合格率接近或低于控制下**,质量部应及时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定出责任部,对其从人员,设备,原材料,各类规程,生产环境及检验等方面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当需要采取改进措施时,质量部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责任部门实施,质量部负责跟踪验证结果。
b)按照《HACCP计划》中CCP的关健限值对相应的过程应尽可能通过各种物理及化学方法对CCP进行连续的监控,若无法连续监控关键限值应按HACCP计划所规定的频率进行控制,并记录于相应记录表中。

产品的测量和监控
4.2.1质量部负责编制各类检测规范、《HACCP计划》,明确检测点,检测频率,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别依据,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2进货检验:
4.2.2.1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送货单,确认物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填写《收货单》,交QC检验员。
4.2.2.2QC检验员根据《检验作业规范》进行对来料检验记录,并填写《检验报告》。
a)仓库根据合格记录或标识入库手续;
b)验证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2.3紧急放行:
原料、辅料、与食品接触材料不得紧急放行和让步放行。其他采购品紧急放行和让步放行时,应:
a) 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经仓库及品检负责人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必须抽取样品封存或送检。
b) 任何紧急放行的产品必须具备可靠的可追溯性,以便发现问题后能有效地追回。应在放行的产品上或后续的记录上加上“紧急放行”标识。
c) 在紧急放行的同时,检验员应继续完成该批产品的检验;不合格时应负责对该批紧急放行产品进行追踪处理。
4.2.2.4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经质量部主管审核批准的,可根据品质情况确定,**。对于质量部发出的**的物料,可不做标识。
4.2.3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2.3.1过程检验
对设置检验点的工序,检验员依据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交下一工序,并填写记录表,对于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2.3.2巡回监控
生产过程中,生产班长(检验员)应对操作工人的自检进行监督,认真检查操作者的作业方法;使用设备等是否正确,根据需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反馈给操作者,发现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2.3.3半成品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品率接近组织规定值时,检验员应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操作者注意加强控制;当不合格品率**过组织规定值时,应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报告》,执行《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
4.2.3.4在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完成或必须的报告收到前不得将产品放行。如果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例外放行,应参照4.2.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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