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立和保持《法律法规控制程序》,行政部每年定期组织对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因素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评价,以确定这些要求的符合性,必要时采取措施。
9.2 内部审核
公司建立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序》对内部审核的开展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
a) 策划和实施审核、报告审核结果并保持记录,规定相关职责和要求;
b)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
c) 根据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策划内审方案;
d)审核员选择和审核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不得审核自己的工作;
e) 通过内部审核,发现不符合的情况,确定管理体系是否:
1) 符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2) 符合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要求;
3) 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
f) 负责受审区域的管理者应确保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及其原因;
g)审核员应保持跟踪,跟踪活动应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
h)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审核结果的证据。

产品和服务要求的确定
公司编制《合同订单评审控制程序》,公司相关部门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要求和期望,准确地理解客户意图,确定客户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达到客户和相关方满意。
与产品有关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客户主动提出的要求,包括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b) 客户虽未主动提出,但属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和自觉遵守的要求,或者根据公司掌握的监理知识和经验应该予以保证的要求。
c) 公司提供的产品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d) 公司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承诺及任何其他的附加要求。

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仅持新版标准的认证证书(机构证)的组织,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换发带认可的认证证书后,方可使用认可标识。
既持有新版标准机构证又持有旧版标准获认可的认证证书的组织,可在允许场合按要求使用相应认可标识(但不得将新版标准与认可标识相关联,以免造成误导)。
在过渡期内,仅持有旧版标准获认可的认证证书的组织可继续在允许场合按要求使用相应认可标识,但在过渡期内未完成转换的组织,应在2018年9月15日起完全停止认可标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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