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单项验证结果的分析
4.3.1 应对所策划的验证(4.1)的每个结果进行系统地评价,可结合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初始确认进行。
4.3.2 当验证不能证明与策划的安排相符合时,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a) 对当前的危害分析的预备信息、更新程序和沟通渠道进行评审;
b) 对危害分析结论进行评审,必要时重新分析;
c) 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调整;
d) 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进行的评审;
e)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活动有效性的评价。
4.3.3 保持采取任何措施的记录。这些记录在食品质量、安全小组中得到沟通。
4.3.4 当验证是基于终产品的抽样检测(如4.2),且该测试的样品表明不满足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应作为潜在不安全产品按《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
4.4 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
4.4.1食品安全小组应分析验证活动(4.1)的结果,包括内部审核的结果。通过分析,以达到下述目的:
a) 确认体系的整体运行满足策划的安排、标准的要求和管理体系的要求;
b) 识别管理体系改进或更新的需求;
c) 识别表明潜在不安全产品高事故风险的趋势;
d) 建立信息,便于策划与受审核区域状况和重要性有关的内部审核方案;
e) 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4.4.2 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可通过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的方式进行:
a) 安全管理体系的初始确认,在体系的试运行期间进行。
b) 周期性确认,在每次内部审核时进行。
c) 特殊情况下的确认,包括管理体系(QMS&FSM)不明原因的失误如大批量不合格产品的产生,过程、产品或包装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确定的新危害。
4.4.3 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应建立《管理体系整体确认表》,记录分析的结果和由此 产生的活动,并向管理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和管理体系更新的输入,也是公司与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和顾客沟通的重要信息。
4.4.4 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应包括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证实控制措施组合能够达到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所要求的预期水平,否则,应对控制措施进行修改和重新评价。

1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范围:
国际的法律法规;
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产品规范;
2 获取途径:
品控部依据《法律法规收集一览表》每六个月向技监局、商检局、海关、外经贸、卫生局的相关部门查询的法律法规。
品控部每六个月通过《法律法规收集一览表》,在计算机网络上查阅的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国际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各部门收到标准、法规文件或其他相关方的外来文件后,将其交到品控部并登记。
3 发放、宣传和实施,
3.1 针对获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他要求,由品控部组织评审,并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具体查阅使用时到品控部借阅手续,并填写《借阅登记表》。
3.2品控部负责根据国际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入质量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并负责具体的实施、教育宣传工作,使食品的生产和服务等各项活动均能符合要求。
3.3 所有外来管理文件均在品控部存档,品控部根据《外来文件登记表》上的批示,将文件发放到相关部门,并加盖受控章,在《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记录。
4 当文件已由新版本代替,或不再需要使用、查阅时,品控部应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中注明,在旧版本文件上盖作废章,继续保存以作参考之用,同时根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通知有关部门。需要报废时,按照《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3 原的隔离预防
4.3.1 原原料单独设立收货和储存区域,并安排原原料单独使用的容器和相关操作工具。
4.3.2含原的原辅料应清晰识别,包装可靠妥当,不至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毁坏。原料接收时应检查包装完好性,并做好记录,避免原交叉污染。
4.3.3 做好仓管员管理工作:接触物质仓管员尽量使用可清晰识别的独立的工作服、工作鞋和发网及帽子等。接触原的衣帽鞋应和其他衣帽鞋分隔开来彻底清洗。
4.3.4含原物料在搬运过程必须加以遮盖保护,并具有清楚可见的标识。含原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原的人员应重新设计其交通模式,避免交叉接触。
4.3.5含原产品和非原产品应在单独生产场所或单独生产设备进行加工;条件不允许时,应利用物理屏障进行隔离,并给以颜色编码的标识加以区别。洁净区内产品混合、包装工序等在独立区域进行,设计专门管道避免空气系统等引入的原风险。
4.4 产品实现和返工控制
4.4.1 区分所有含原和不含原的终产品清单,将含原产品排列在生产过程的后程序,并安排含相同原产品进行长期生产运行,减少生产转换。
4.4.2在产品设计允许条件下,原成分应安排在生产线尽可能晚的工序阶段加入。含原产品生产结束后,应立即安排进行彻底清洁。
4.4.3 返工是原潜在交叉接触的重要源头。返工可能污染源有结转产品、不合格品、退回产品和原料相关停机产品等。含原物料返工应按公司相应返工程序进行。
4.4.4 含原的返工物料应按“相似归于相似”原则返回相应物料中,同时做好记录工作。无法依次加以控制的返工料,必须标识在标签上,利用颜色标记等对含原的返工器具进行识别,并防止交叉接触。
4.4.5 含原的返工物料的配方组成、产生时间、产生地点或阶段、返工处理时间、使用数量应予以清楚记录保存,进行文件化,确保达到可追溯要求。

操作性前提方案的制定
对已识别的控制点,必须按操作限值的要求进行监控,监控活动以《操作性前提方案》的文件形式提供给实施现场。操作性前提方案由食品安全小组制定,其内容包括:
(1) 每个操作性前提方案的所控制的食品安全危害;
(2) 控制措施;
(3) 监控对象;
(4) 监控方法;
(5) 监控频率;
(6) 监控人员;
(7) 纠正和纠正措施;
(8) 监控记录;
(9) 监控验证记录。
操作性前提方案的审核
食品安全小组应在确定操作限值的同时,考虑运用的监控对象、方法,制定操作性前提方案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包括上述9项内容的监控计划。
每一个操作性前提方案由现场及部门食品安全小组成员提出,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分析讨论其可行性和操作性。
讨论完成后操作性前提方案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发布实施。
-/gbafcjj/-
http://iso9001fsc1.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