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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深圳、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汕头、珠海、湛江、江门、肇庆、揭阳、阳江)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BRC食品安全**标准认证、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认证,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GRS**回收标志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体系认证等。

    惠州BRC认证流程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协助申请 有序申请流程

    更新时间:2025-05-20   浏览数:338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产品数量:9999.00单
    价格:¥48000.00 元/单 起
    5.3 关键控制点中的监视系统
    5.3.1 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应建立监视系统,测量和观察其所有关键限值,以证明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
    5.3.2 监视系统包括监视对象、方法、频率、职责和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应能够及时识别是否**出关键限值,以便在产品使用或消费前对产品进行隔离。
    5.3.3 监视对象: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关键参数。
    5.3.4 监视方法:
    a) 监视方法应保证在适宜的时间框架内(在产品交付前)提供结果。通常选择化学或物理的可提供快速的结果的方法。
    b) 监控方法使用监视装置时应标明,如监测温度计、钟表、PH计、水活度计、传感器及分析仪器。
    c)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包括校准)按《过程及产品监视与测量程序》的要求进行。
    5.3.5 监视频率:应根据危害分析工作表决定。监视可以是连续的或非连续的,如果可能应连续监控,如果不能连续监测,应确定监测周期。
    5.3.6 监视职责:
    a) 规定每个监视对象的监视和评价监视结果的职责和权限,应指明部门和岗位。执行这相关职责的岗位应能及时地进行监控活动,准确记录每次监控活动。
    b) 监视职责应尽可能由关键控制点上的直接操作岗位承担,而相应的品管宜担当评价监视结果职责。
    5.3.7 监视记录:应对所有的监视数据由监视人员进行实时记录,填写《关键控制点监视记录表》并由其主管进行当班审核,出现偏差时还应有评价监视结果人员的即时审核。
    5.3.8 监视系统应以HACCP计划表中详细规定,必要时建立程序或指导书做进一步的规定。
    5.4 监视结果**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
    根据关键控制点监视系统的特性,预先策划监视结果**出关键限值时所采取的措施,并在《HACCP计划表》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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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当交付后的产品可能有批量的不适合(包括存在安全危害)时,能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方,并或实施产品召回,并*完全地使有关产品得到控制,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回收过程。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 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本程序的要求。
    4、活动
    4.1 召回的时机
    当公司存在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下时(如已经交付),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
    a) 顾客的投诉(见客户要求与沟通控制程序);
    b) 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适合的产品;
    c) 媒体报告报告的不适合的产品或事件;
    d) 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见不合格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
    e) 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4.2 待召回产品的识别和评价
    a) 食品质量、安全小组即产品召回小组,应监视与产品召回有关的信息。
    b) 出现4.1于情形时,管理者代表应立即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召回评审。必要时,应要求管理者和法律顾问、各部门的其他主管参加。
    c) 召回评审的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以往的产品安全记录,危害程度;门的流行病学咨询记录;待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产品线和地理区域);是否启动紧急召回;一旦启动召回,还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
    d) 只要可能,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的产品留样进行复查,以证实是否不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其结果应作为召回评审的输入。留样应保持到召回活动结束。
    c) 在有确切的信息支持时,召回的评审不应**过半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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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的测量和监控
    4.2.1质量部负责编制各类检测规范、《HACCP计划》,明确检测点,检测频率,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别依据,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4.2.2进货检验:
    4.2.2.1对生产购进物资,仓库保管员核对送货单,确认物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填写《收货单》,交QC检验员。
    4.2.2.2QC检验员根据《检验作业规范》进行对来料检验记录,并填写《检验报告》。
    a)仓库根据合格记录或标识入库手续;
    b)验证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4.2.2.3紧急放行:
    原料、辅料、与食品接触材料不得紧急放行和让步放行。其他采购品紧急放行和让步放行时,应:
    a) 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经仓库及品检负责人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必须抽取样品封存或送检。
    b) 任何紧急放行的产品必须具备可靠的可追溯性,以便发现问题后能有效地追回。应在放行的产品上或后续的记录上加上“紧急放行”标识。
    c) 在紧急放行的同时,检验员应继续完成该批产品的检验;不合格时应负责对该批紧急放行产品进行追踪处理。
    4.2.2.4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经质量部主管审核批准的,可根据品质情况确定,**。对于质量部发出的**的物料,可不做标识。
    4.2.3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
    4.2.3.1过程检验
    对设置检验点的工序,检验员依据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交下一工序,并填写记录表,对于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2.3.2巡回监控
    生产过程中,生产班长(检验员)应对操作工人的自检进行监督,认真检查操作者的作业方法;使用设备等是否正确,根据需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反馈给操作者,发现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2.3.3半成品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品率接近组织规定值时,检验员应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操作者注意加强控制;当不合格品率**过组织规定值时,应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报告》,执行《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
    4.2.3.4在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完成或必须的报告收到前不得将产品放行。如果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例外放行,应参照4.2.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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