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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深圳、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汕头、珠海、湛江、江门、肇庆、揭阳、阳江)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BRC食品安全**标准认证、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认证,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GRS**回收标志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体系认证等。

    中山BRC认证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协助申请 有序申请流程

    更新时间:2025-05-20   浏览数:555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产品数量:9999.00单
    价格:¥48000.00 元/单 起
    召回的程序
    4.3.1 召回产品溯源,以识别召回活动的相关方。必须考虑客户(包括分销商及其顾客)、合作单位、公司内部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员工)、供应商、相关的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包括媒体和消费者组织)。从食品销售、制作采购的全流程各步骤追溯,寻找所有可能的相关方。
    4.3.2 根据相关方,选择合适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作出决策后半个工作日内发布。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公告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编制《召回信息发布记录》。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
    a) 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名单,24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职责。
    b) 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代号或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
    c) 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d) 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与召回有关的和赔偿。
    c) 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召回计划范本,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便他们通知和协助召回。
    4.3.3 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a) 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加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批发商。应明确向公司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
    d) 应保持从公司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予以明确。
    c) 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编制《产品召回登记表》予以记录。
    4.3.4 召回产品的处理
    a) 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
    b) 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建立《不合格(潜在不安全)品处理单》,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
    c) 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
    4.3.4 产品召回的结束和报告:
    a) 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束。
    b) 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
    中山BRC认证
    1 目的:
    根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和管理,维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精度和适用性,以免影响产品测量结果。
    2 适用范围:
    所有用作检测的仪器,详见附件《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列表以外的检测设备则无须校正可使用。
    3 定义:
    3.1 校正周期是依据《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
    3.2 有效期限是校正实施日至校正周期当月的末日。
    4 权责:
    4.1 质量部负责所有基准仪器、检测仪器和质量部所用的标准件的验收和校正;
    4.2 定期校正及临时校正须由*人员负责执行;
    4.3 质量部负责编写仪器校正方法及验收标准并遵照执行;
    4.4 使用人须日常点检,在使用期间,如发现检测设备出现异常、故障或不小心损坏,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注意,没有有效合格使用证的检测设备均不能作检测用。
    4.5 校正记录由校正人员填写,并交质量部负责确认、保管。
    5 程序:
    5.1 检测设备的验收和校正标准
    所有基准仪器、检测仪器和质量部所有的标准件验收由校正机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5.2 检测设备的核准使用
    5.2.1 检测设备经接收登记后,必须通知质量部验收,其精度要达到或**过测量精度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使用部门管理及使用。质量部应建立该仪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履历表》。
    5.2.2 检测设备经核准验收可投入使用时,使用/保管部门要将相关资料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装置一览表》上,并将副本交质量部
    5.3 检测设备的校正实施:
    5.3.1 使用部门在投入使用前,对于存放过久或其它原因等需要校正确认合格才可使用。
    5.3.2 校正实施可分为定期校正和临时校正
    a)定期校正按规定校正周期实施;使用部门根据有效期限,将到期校正检测仪器送质量部。
    b)质量部在接收送检仪器时要确认仪器外观状态及送检需要,以便安排校正。
    c)临时校正是修理后或使用时有怀疑时实施,按a)、b)执行。
    5.3.3 校正结果应均可追溯至有关国际或者国家标准。
    5.3.4 经校正后,校正部门或安排校正的责任部门要将校正结果标识在设备上并记录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年度校正计划表》上,确定有效期限,以便下周期校正核查。
    5.3.5 校正记录由校正者填写,质量部负责人确认并保管。
    中山BRC认证
    1、目的
    确保HACCP计划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适应危害分析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HACCP计划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过程,包括确定关键控制点及其上的关键限值,建立关键控制点的监视系统及其实施。
    3、职责
    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HACCP计划的建立、保持、更新和确认。
    3.2 管理者代表HACCP计划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实施HACCP包括监视和必要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定义
    关键控制点:能够施加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是必需的某一步骤。
    5、程序
    5.1 关键控制点(CCPs)的识别
    a) 根据危害分析的结果(危害分析工作表),由HACCP计划管理的控制措施所在的产品和/或过程步骤即为关键控制点。
    b) 如果危害分析的结果不能确定关键控制点,潜在的危害须由操作性前提方案控制。
    c) 同一危害可能由不止一个关键控制点实施控制;而在某些产品加工中可能识别不出关键控制点。
    5.2 关键控制点中关键限值(CL)的确定
    5.2.1 设定关键参数
    a) 有某一个关键控制点上的食品安全危害都应设立对应的关键参数,关键参数应能严格反映危害水平。
    b) 关键参数应符合有效、直观、简捷快速和经济的原则。可考虑使用温度、时间、厚度、纯度、PH值、水分活度、体积等;
    c) 从危害及其可接受水平、相应的控制措施来确定关键参数。只符合上述原则,应**考虑直接依据危害来设立关键参数。
    5.2.2 确定关键限值
    a) 针对每个关键参数,确定关键限值。在关键限值内,应可确保食品安全危害在可接受水平内。
    b) 确定关键限值要基于科学依据,如法规、科学文献、工业标准、验证和确认的结果、试验结论、客户和*意见、公认惯例等。
    c) 当一个关键参数控制多个危害水平时,其关键限值应由对其不敏感的危害来决定。
    5.2.3 应保持文件化的确定关键限值全理性的证据,必要时,编制《关键限值技术报告》,阐述设立关键参数和确定关键参数的科学依据。
    5.2.4 基于主观信息的关键限值,如对产品、过程、处理等的感官检验,应有指导书、规范和(或)教育和培训的支持。
    5.2.5 建立操作限值
    必要时,针对每个关键限值,适当选取更严格的数值作为操作限值。如果监控说明CCP有失控的趋势,**过操作限值,但没有**过关键限值及时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减少**出关键限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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