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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深圳、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汕头、珠海、湛江、江门、肇庆、揭阳、阳江)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BRC食品安全**标准认证、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认证,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GRS**回收标志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体系认证等。

    广州BRC认证申请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经验丰富 快速申请流程

    更新时间:2025-05-19   浏览数:427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产品数量:9999.00单
    价格:¥48000.00 元/单 起
    1. 目的:
    针对本公司QMS及ISO22000体系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确保体系的持续的符合性、有效性及充分性,确保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ISO9001-2000的内部审核及HACCP的验证适用本程序.。
    3.权责:
    管理者代表、总经理主导
    4.作业内容:
    4.1 内部审核作业流程
    4.2 管理者代表拟定《年度审核计划》表呈总经理核准。
    4.3 审核小组:
    4.3.1 审核小组由管理者代表及其它单位合格的审核人员组成。
    4.3.2 审核小组成员资格。
    4.3.2.1 工作年限:1年工作经验。
    4.3.2.2曾受厂内外的审核员培训合格,且持有证书者。具体按<《特定人员资格审查办法》进行确认.
    4.3.3 审核时,审核小组成员不能为被审核单位所属部门主管或人员。
    4.3.4 每次审核时的审核小组组成管理者代表负责发起、联系及协调。
    4.4 审核方式:
    4.4.1 定期性审核:每年一次,由管理者代表召集审核小组依据《年度审核计划》对公
    司QMS及ISO22000体系实施审核,与相关质量标准或适当的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执行审核。
    4.4.2 不定期审核:
    4.4.2.1质量方针改变;
    4.4.2.2QMS及ISO22000体系改变;
    4.4.2.3公司组织结构改变;
    4.4.2.4上次审核结果不佳(指每一项要有五个以上缺失)。
    4.4.2.5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客户投诉.
    4.4.3 管理评审:于管理评审前完成定期性审核工作,由管理者代表将审核报告提供管理评审会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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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危害的评价
    4.2.1 危害评价的输入:通过危害识别产生的《危害分析工作表》(讨论稿);
    4.2.2 危害评价的输出:《危害分析工作表》,该清单明确有哪些由公司进行控制的危害,并记录了危害评价的过程。
    4.2.3 危害评价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a) 危害的来源(如危害可能从“哪里”和“如何”引入到产品和/或其环境中):
    b) 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定性和/或定量的流行状况,例如发生频次和典型水平、的可能水平、和/或水平的统计分布)。评价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时,应当考虑同一体系中该特定运作前后的环节、加工设备、加工服务、周边环境,以及食品链前后的关联。
    c) 危害的性质(如增加、恶化和产生的能力):
    d) 危害可能产生的不利健康影响的严重程度(如大致的分类,象“严重”、“重大”、“轻微”和“可忽略”)。只有其严重程度可忽略的危害,才可不对其进行控制。
    e) 除上述已经规定不需进行控制的危害外,都应列为由公司控制的危害。
    4.2.4 食品安全小组组内进行危害评定所需的信息不充分时,可通过科学文献、数据库、公众*和专业咨询获得额外的信息。
    4.2.5 危害评价准则和危害分级
    按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的严重性评估,将危害分为四级,如下表:
    危害的
    风险评价 危害的可能性
    频繁 可能 偶尔 很少 不可能
    危害的严重性 灾难性 A
    A A B B C
    严重 B B C C
    中度 B B C C D
    轻微 C C C C D
    可忽略 C C D D D
    注:1)危害发生的概率(可能性):频繁---经常发生,消费者持续暴露;经常---发生几次,消费者经常暴露;偶尔---将会发生或零星发生;很少---可能发生,很少发生在消费者身上;不可能---较少发生在消费者身上。
      2)危害发生的后果(严重性):灾难性---导致死亡;严重---导致严病或伤害;中度---导致轻微性疾病;可忽略—导致不适,但不会导致疾病或伤害。
      3)危害的风险评价:按不同颜色分别表示较高风险(A),高风险(B),中等(C),低风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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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
    4.4.1 来料不合格,由销售部与供方联络,按不合格情况分作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让步接收的物资必须对产品主要质量特性影响不大的情况。
    4.4.2 生产过程中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的处置:
    a. 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由质检员对不能返工或返工不经济判为废品
    b. 对能返工可达到标准的一般不合格半成品由质检员及时安排返工,返工品在工位器具上注明,并对返工后的半成品要重新检验。
    c. 当未能遵循公司的SSOP,GMP等规范时,应对产品受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影响进行评估。当不符合情况危害到食品安全时,应将受影响的产品作为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处置。
    4.4.3 顾客退货及不合格成品的处置。
    顾客退货原则上由销售部保修、包退、包换。
    顾客退货和不合格成品,由质量部部长确定处置方案, 对无法实施返工的成品或返工不经济的判为废品。
    对不影响使用的缺陷、可由销售部负责与顾客协商让步接收,但必须向顾客说明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并以不影响使用为前提。
    对可返工产品由生产部制定返工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a) 负责返工的工序
    b) 所用技术方法及配备工具、设施、物料
    c) 质量要求
    d) 完成时间
    4.5 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理
    4.5. 1 在**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4.5. 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品管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7.4.2);
    c) 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4.5. 3 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品管人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5.1)
    a) 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 证据显示,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7.4.2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 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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