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通过识别、获取、更新和传递适用公司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相关的国家的、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职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识别与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3.2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获取与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负责追踪新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3 各职能部门负责与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接收和保管
4 工作程序
4.1 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4.1.1 国际公约;
4.1.2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4.1.3 福建省及地方性的法规、规章、标准;
4.1.4 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4.2 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
4.2.1 根据本公司的行业特点,由行政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与公司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识别。
4.2.2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确定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的适用性。

4.3.1.3 D=L×E×C 用列表法计算
4.3.2 “不可接受”程度和D=L×E×C≥160分的属重大危险源。
下列情况不可接受,直接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4.3.2.1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4.3.2.2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4.3.2.3 曾经发生过事故,仍无合理控制措施。
4.3.2.4 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安全事故隐患,且无适当控制措施。
4.3.3 各部门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评价,将结果填写《重大危险源清单》中,行政人事部进行汇总审核,建立全公司《重大危险源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
4.4 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更新
4.4.1 行政人事部每年应组织进行至少一次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参与辨识和风险评价的主要人员应接受过专业培训。施工场所发生变化时也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辨识评价。
4.4.2 当公司某项活动发生可能造成危害的变化时,由涉及部门在一周内按本程序4.1要求进行辩识,修订本部门的《危险源辨识、评价清单》,报行政人事部。
4.4.3 行政人事部应在接到报表一周内更新“重大危险源清单”,经审核确认后报管理者代表批准确认。
4.4.4 当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或相关方提出合理要求时,行政人事部应及时重新辨识和评价与之相关的危险源。
4.5 行政人事部负责保存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相关记录,并保持记录的更新。
5 相关文件
5.1 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险源分类与代码》
5.2 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
5.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设计和开发的输出
公司依设计输入资料及相关产品和服务要求进行设计展开,终形成产品和服务内容清单并报送总经理批准,发行项目部。
需应保留有关设计和开发输出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8.3.5设计的更改
若在产品和服务设计过程中,发现有任何异常状况或不符合产品规格之要求时,应重新返回相关阶段,对研发工作日程、规格、计划等逐项评审,变更中还需考虑不利影响所采取的措施,经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作相关设计变更。
必要时设计更改需要得到顾客的批准
8.4 外部提供的过程和服务的控制
8.4.1总则
建立《采购管理程序》,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确定对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的控制:
a) 外部供方的过程、产品构成产品生产的一部分,如供应商提供的部件等;
b) 外部供方替公司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客户,如物流服务;
c) 公司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
公司根据外部供方提供过程、产品或服务的能力,确定对外部供方评价、选择、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并加以实施。对于这些活动和由评价引发的任何必要的措施,具体执行《采购管理程序》
8.4.2 控制类型和程度
公司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不会对客户产生不利影响,应管理如下方面:
a) 将外部提供的过程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之中;
b) 外部供方直接向客户提品和服务;
c) 制定外部供方的控制及其输出结果的规定;
d) 考虑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对公司稳定地提供满足客户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e) 当外部供方自身控制的有效性出现偏差的应对措施;
f) 确定必要的验证或其他活动,以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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