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FSC认证佛山中山森林管理体系认证之受控木材来源风险管理
2019-11-18 浏览次数:368次
风险减轻 4.1 组织应实施充分的控制措施以减轻来源方面的确定或未不确定风险,或供应链混入不合格材料的风险。 说明:附录E 提供了控制措施样例及制定控制措施的指南。 由组织自行建立的控制措施。 4.2 组织应清晰的陈述各项控制措施达到的效果。 4.3 如法律规定与充分控制措施相冲突,控制措施应在实施之前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 说明:只有法定要求阻止实施FSC 要求时,才会产生冲突。控制措施**出法律较低要求不视为冲突。 4.4 在建立控制措施时,应利用FSC-PRO-60-002b 中列出的FSC 批准的受控木材文件(如高保护价值评估框架)。 4.5 如相关,控制措施可采用获批的森林管理国家标准、认证机构标准或国际通用指标中的指标和验证因子。 4.6 如控制措施的制定需要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组织应根据附录B 的要求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 4.7 组织可根据附录B 的要求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以验证其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4.8 如果针对受控木材类别2 和类别3 识别出不确定风险,组织应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以此作为一项控制措施。 说明:不确定风险可能是利用FSC-PRO-60-002V2-0 批准的国家风险评估(旧版国家风险评估)或组织开展的简化风险评估(见附录A)而得出来的。 4.9 针对受控木材类别2 和类别3,除非相关国家风险评估已提供了强制性控制措施,或实施该控制措施是为了避免采购采伐自确定风险地区的材料。组织应采用至少一名*的意见,说明控制措施的充分性。聘请的*应满足附录C 的 较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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